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應加強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學校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秉持助人、和諧、友善及相互尊重之原則。
  2. 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校長及教職員工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iping55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故所謂檢舉,應係非犯罪被害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特定犯罪事實之行為而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4229號判決參照)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