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2條的規定,校長及教職員工在知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必須立即按照學校的校園霸凌防制規定通報權責人員,並由學校的權責人員向學校的主管機關進行通報,通報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此外,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校園主管機關還應對事件進行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 根據第2項的規定,除非調查需要、基於公共利益或法規另有規定,否則對於行為人、被霸凌人(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以及協助調查人的姓名或其他可以識別身份的資料都應該保密。 作為一個與校園霸凌相關的例子,可以想像以下情況:當一名教師發現一名學生受到霸凌,該教師應該立即按照校園霸凌防制規定通報校長或其他相關權責人員。學校的權責人員則應該將事件通報給學校的主管機關,最晚不得超過24小時。在通報過程中,必須保護學生和其他相關人員的隱私,不公開揭露他們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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