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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輔導,學校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等專人員為之。
  2. 學校執行輔導工作之人員,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曾參與調和、調查之處理小組委員,應迴避同一事件輔導工作。但偏遠地區學校欠缺合執行輔導工作之人員,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且經受輔導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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