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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防制委員會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決議輔導行為人時,學校應立即啟動輔導機制。
  2. 必要時,前項輔導機制應就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持續輔導行為人,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3. 行為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其同意後,轉介專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其有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時,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學校教職員工應配合輔導單位所訂定之相關輔導計畫,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配合。
  4. 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事件成因,檢討學校相關環境、教育措施及輔導資源,立即進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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