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學校、防制委員會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決議輔導行為人時,學校應立即啟動輔導機制。
- 必要時,前項輔導機制應就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持續輔導行為人,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 行為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其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其有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時,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學校教職員工應配合輔導單位所訂定之相關輔導計畫,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配合。
- 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事件成因,檢討學校相關環境、教育措施及輔導資源,立即進行改善。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5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