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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防制委員會審議調查報告,確認生對生霸凌事件成立者,必要時,得對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決議: 一、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置。 二、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或其他協助。 三、採取當管教措施。 四、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五、霸凌情節重大者,依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
  2. 權責單位有正當理由,不得違反防制委員會前項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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