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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40

  1. 1.前條第一款錄音、錄影內容,由學校自行列冊保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2.前條第八款規定之保密義務,用於學校參與調和、調查及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3. 3.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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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40 條規定:「前條第一款錄音、錄影內容,由學校自行列冊保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