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款錄音、錄影內容,由學校自行列冊保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前條第八款規定之保密義務,用於學校參與調和、調查及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3.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4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