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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款錄音、錄影內容,由學校自行列冊保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前條第八款規定之保密義務,用於學校參與調和、調查及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3.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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