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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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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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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錄音、錄影內容,由學校自行列冊保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
行政爭訟
及其他
法律
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條第八款規定之保密義務,
適
用於學校參與調和、調查及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
刑法
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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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校園安全規劃及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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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霸凌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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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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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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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輔導及協助程序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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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主管機關之監督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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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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