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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科以上學校疑似師對生霸凌事件,應依本章規定調查及處理。
  2. 行為人同時包括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校園霸凌事件,學校應併案準用本章規定調查,並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理。
  3. 審查小組決議應受理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時,學校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依第五十二條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4.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調查過程中,學校、審查小組、防制委員會及調查小組,除有必要者外,應避免重複訪談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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