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八條規定情形者,學校應自防制委員會作成決議之日起十日內提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教評會審議通過解聘或終局停聘之日起十日內,學校應依教師法規定報主管機關准後,予以解聘或終局停聘。
  2. 學校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終局停聘決定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3. 學校應告知行為人不服前項解聘或終局停聘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4. 學校應告知被行為人,不服第二項解聘或終局停聘決定之陳情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5. 行為人於向教評會陳述意見前,得向學校申請提供調查報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5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