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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科以上學校除有前條情形外,應於防制委員會就師對生霸凌事件作成決議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法規、學校章則或聘約之規定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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