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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下列二類霸凌事件專調和及調查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 一、各級學校生對生霸凌事件專業調和及調查人才庫(以下簡稱生對生人才庫)。 二、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專業調查人才庫(以下簡稱專科以上師對生人才庫)。
  2. 人才庫納入之人才,以下列專業人員為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機關、教育團體,及其他專業領域團體代表或人員。
  3.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並定期辦理人才庫專業人員之培訓。
  4. 人才庫專業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5. 人才庫之專業人員,均得以學者專家身分,擔任諮詢委員會、防制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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