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校園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5開新分頁第 三 章 校事會議之組織及審議、校園事件之調查及輔導 §12開新分頁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31開新分頁第 五 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47開新分頁第 六 章 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 §52開新分頁第 七 章 附則 §58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三 章 校事會議之組織及審議、校園事件之調查及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26 條校事會議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決議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者,依專審會辦法辦理。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