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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車排氣檢驗站地址遷移至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轄區外者,應於遷移前,向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可證及陳送新址籌設之申請文件,由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認可證並轉送籌設申請文件予新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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