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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12-1

機車排氣檢驗站地址遷移至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轄區外者,應於遷移前,向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可證及陳送新址籌設之申請文件,由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認可證並轉送籌設申請文件予新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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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可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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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2-1 條規定:「機車排氣檢驗站地址遷移至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轄區外者,應於遷移前,向原直轄市、縣(市)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