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5 條
電影事業依前條規定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時,應視其組織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訂定包含下列各款事項之適當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必要時,第二款各目事項得整併之: 一、電影事業之組織規模及特性。 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管理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 (九)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十一)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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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適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 證據名詞
- 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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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