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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97-4 條
- 1.鹵化烴滅火設備之噴頭,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噴頭能使放射藥劑迅速且均勻擴散至整個防護區域。 二、噴頭之放射壓力,HFC-23 為每平方公分九公斤以上或 0.9Mpa 以上,HFC-227ea 或 FK-5-1-12 為每平方公分三公斤以上或 0.3 MPa 以上。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噴頭數量及型式,依流量計算配置。
- 2.依前條所核算之滅火藥劑量,應於十秒內放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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