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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8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量,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所需滅火藥劑量依下列公式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值計算: V 100 W=-ln﹝---﹞ S 100-C W :防護空間所需藥劑量(kg) V :防護空間淨體積(m3,得扣除不滲透且不可移動固體體積) S :防護空間之最低溫度(t℃)、一大氣壓下之比容積(m3/kg) C :設計濃度百分比(%,體積百分比) 二、在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個以上防護區域時,所需滅火藥劑量取其最大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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