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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3-1

  1. 1.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藥劑理論滅火濃度應經測試決定,在固定之防護空間達到設計濃度,並維持一定時間。
  2. 2.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藥劑設計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計濃度: (一)理論滅火濃度乘以一點二倍安全數以上。 (二)常時有人之場所,藥劑最高設計濃度以百分之五十二為限。 二、防護對象為含易燃液體之場所時,設計濃度應以理論滅火濃度乘以一點三倍安全係數以上。 三、防護對象為含通電中之電氣設備之場所時,設計濃度應以理論滅火濃度乘以一點三五倍安全係數以上。但持續通電大於四百八十伏特之電氣設備之場所,其設計濃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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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83-1 條規定:「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藥劑理論滅火濃度應經測試決定,在固定之防護空間達到設計濃度,並維持一定時間。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