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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8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藥劑理論滅火濃度應經測試決定,在固定之防護空間達到設計濃度,並維持一定時間。
  2.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藥劑設計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計濃度: (一)理論滅火濃度乘以一點二倍安全數以上。 (二)常時有人之場所,藥劑最高設計濃度以百分之五十二為限。 二、防護對象為含易燃液體之場所時,設計濃度應以理論滅火濃度乘以一點三倍安全係數以上。 三、防護對象為含通電中之電氣設備之場所時,設計濃度應以理論滅火濃度乘以一點三五倍安全係數以上。但持續通電大於四百八十伏特之電氣設備之場所,其設計濃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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