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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5

  1. 1.積極利益之產生與排洩或處理數量有關者,得以下列方式分別計算後,取其平均值認定之: 一、積極利益=營淨利(元)x違法排洩或處理數量/總排洩或處理數量。 二、積極利益=營業收入(元)x營業淨利率x違法排洩或處理數量/總排洩或處理數量。
  2. 2.積極利益之產生與排洩或處理數量無關者,得以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行為人間之契約內容或其他佐證資料,推估所獲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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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佐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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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5 條規定:「積極利益之產生與排洩或處理數量有關者,得以下列方式分別計算後,取其平均值認定之: 一、積極利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