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 5 條
- 1.積極利益之產生與排洩或處理數量有關者,得以下列方式分別計算後,取其平均值認定之: 一、積極利益=營業淨利(元)x違法排洩或處理數量/總排洩或處理數量。 二、積極利益=營業收入(元)x營業淨利率x違法排洩或處理數量/總排洩或處理數量。
- 2.積極利益之產生與排洩或處理數量無關者,得以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行為人間之契約內容或其他佐證資料,推估所獲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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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