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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2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積極利益:因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財產上收入增加利益之營淨利、對價報酬。 二、消極利益:因違反本法義務應支出而未支出或節省費用減少支出之所得利益,包括規避、延遲或減少支出獲有之利益。 三、受有利益人:因違反本法義務受有所得利益之行為人或他人。 四、營業收入:受有利益人於所得利益計算期間所得稅法申報之營業收入。 五、營業淨利: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本、管理及事務費用之獲利。 六、營業淨利率:以受有利益人之營業淨利為分子,營業收入為分母計算所得之數值。但無法或難以取得營業淨利之金額時,經主管機關認定提供資料完整者,得用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同業利潤標準之各業所得額標準;未能於限期內提供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提供資料不完整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所屬行業淨利率。該年度所得額標準或同業利潤標準尚未公告時,以前一年度為準。 七、違法排洩或處理數量:所得利益計算期間,因違反本法義務行為之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污染物質之排洩量、海洋棄置量或海上焚化量總和。 八、總排洩或處理數量: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污染物質之排洩量、海洋棄置量或海上焚化量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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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間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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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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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積極利益:因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財產上收入增加利益之營業淨利、對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