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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13

  1. 1.主管機關對所得利益之算及推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無礙公益維護前提下,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 一、主管機關對於所得利益之核算及推估,所依據之查證資料,經職權調查相對可得確定。 二、受有利益人及主管機關對所得利益認定上有爭議。 三、受有利益人受有罰金罰鍰行政處分等營外損失,減少實際利益。 四、受有利益人對違反本法義務所造成之環境污染或破壞,進行善後處理。
  2. 2.受有利益人依前項規定與主管機關進行協談者,應檢具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或當年度新設立公司自編之財務報表、營業外損失文件單據、環境污染善後處理計畫或其他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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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罰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名詞
  • 佐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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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13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所得利益之核算及推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無礙公益維護前提下,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