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 24 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並得依相關法規設特殊教育處、組或其他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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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學校及幼兒園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並得依相關法規設特殊教育處、組或其他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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