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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標代理人完成登錄後,應自完成登錄之次年一月一日起,每年完成前條規定之在職訓練時數。
  2. 商標專責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商標代理人最低在職訓練時數之查
  3. 商標代理人未達前條第一項最低在職訓練時數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務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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