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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欲從事其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務者,指有將商標真實使用於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意圖
  2. 商標專責機關對於前項情形,於審查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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