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商標法 第 19 條(商標註冊之申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2. 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
  3. 第一項之申請人,為自然人法人、合夥組織、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而欲從事其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
  4. 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
  5. 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
  6. 前項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7. 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
  8. 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但商標專責機關已對該註冊申請案通知補正或核駁理由者,不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