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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商標法19商標註冊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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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2. 2.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
  3. 3.第一項之申請人,為自然人法人、合夥組織、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而欲從事其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
  4. 4.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
  5. 5.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
  6. 6.前項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7. 7.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
  8. 8.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但商標專責機關已對該註冊申請案通知補正或核駁理由者,不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19 條採先申請主義,以遞件當日為申請日,並設加速審查機制。

Q · 商標怎麼申請?什麼時候算申請日?

備申請書遞智財局,遞件當天就是申請日

依商標法第 19 條,應備具申請書並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商品或服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第 2 項規定以提出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這個日期決定先申請順位。第 3 項限制申請人必須是「欲從事該商品或服務業務」者。第 8 項自 2023 年新增加速審查機制,繳費可縮短審查時程。

白話解讀

你決定要為品牌註冊商標的那一刻,這條法律的每一個細節都會影響你的命運。最關鍵的一句話藏在第二項:「以提出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商標世界的鐵律是「先申請先贏」,你比競爭對手早一天遞件,這個商標就是你的。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品牌在還沒對外發布之前就先偷偷遞件,因為一公開就可能被搶註。第三項告訴你誰能申請:自然人、法人、合夥組織、非法人團體、商業登記,但有一個關鍵條件:你必須「欲從事該商品或服務的業務」。也就是不能無中生有去搶註別人可能會用的商標來囤積。第八項是 2023 年新增的祕密武器:如果你急著拿到商標權,可以付加速審查費,讓案件插隊處理。這對搶救上市時程的新創公司是救命繩。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19 條為商標註冊申請程序的核心條文,建立先申請主義原則:以遞交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作為認定權利順位的基準時點;同時規範申請人資格、商標圖樣呈現方式、一申請案一商標原則,並於 2023 年新增加速審查制度,構成台灣商標權取得的入口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店都開五年了,現在去註冊商標還來得及嗎?

立刻去。每多拖一天就多一天被搶註的風險。如果還沒被搶註,趕快去申請;如果已經被搶註,看是否符合「先使用」例外保護(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需要證明你在對方申請日前已經先使用且有相當知名度。內行人提示:去申請前先到智慧財產局網站做免費商標檢索,看你想註冊的名字有沒有被搶。如果已經被搶且對方註冊滿三年都沒實際使用,可以申請廢止。

Q2加速審查費要多少錢?真的會比較快嗎?

目前加速審查費約 6,000 元(請以智慧財產局公告為準)。確實會比較快,正常審查約需 8-12 個月,加速審查約 6 個月內可有結果。但有限制:如果商標專責機關已經通知你補正或核駁理由就不能再加速。內行人提示:加速審查最適合的場景是你有明確的時程壓力(例如即將上市、產品發表、海外展覽)。如果你只是想要快一點沒有明確時程需求,省下這筆錢做其他類別的商標佈局更實在。

Q3「商品類別」是什麼?我要怎麼選?

商標註冊採「分類保護」,全球統一分為 45 類(1-34 類為商品,35-45 類為服務)。例如餐飲是第 43 類、衣服是第 25 類、軟體是第 9 類。一個商標可以同時申請多個類別,每多一個類別費用會增加。內行人提示:選類別最常見的錯誤是只選核心類別忘了「防禦性類別」。例如你做餐飲,除了第 43 類,最好也註冊第 30 類(食品)和第 35 類(廣告促銷服務),避免別人在相關類別搶註後讓你頭痛。

Q4商標申請是什麼?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遞交申請書,請求對特定商標於指定商品或服務取得專用權的法律程序。

Q5申請日和註冊日差在哪?

申請日是遞件當天(決定權利順位),註冊日是審查通過取得專用權的日期,兩者通常相差 8-12 個月。

Q6什麼叫一申請案一商標?

每件申請案只能就一個商標申請註冊,但可指定使用於兩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

Q7加速審查是什麼?

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敘明事實理由並繳加速審查費,由智財局優先處理的制度。

Q8商標怎麼申請?

檢索 → 決定指定類別 → 備文件 → 繳規費 → 線上或臨櫃遞件 → 等審查(必要時加速)→ 公告 → 取得註冊。

Q9商標申請費怎麼算?

每類基本規費約 3,000-3,500 元,圖樣較大、商品數量超量需加費,加速審查另繳約 6,000 元(請以智財局公告為準)。

Q10怎麼選商標類別?

確認核心商品/服務在 45 類中的歸屬,加上防禦性類別(同業常用類別)佈局,例如餐飲可加第 30、35 類。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先使用人?

保留發票、廣告、媒體報導、客戶名單、營業稅單、社群貼文時間戳記等,越早越多越好。

Q12註冊主義 vs 使用主義差在哪?

我國採註冊主義(先註冊者贏),美國採使用主義(先用者贏)。我國少數例外保護先使用人須符合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嚴格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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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註冊主義(我國採行)先註冊者取得商標權,使用年資不能對抗註冊使用主義(美國採行)先使用者取得商標權,註冊僅有公示效力
申請日認定一般申請以提出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優先權主張可主張在外國的第一次申請日為國內申請日(巴黎公約 6 個月)
審查時程正常審查8-12 個月加速審查繳加速審查費(約 6,000 元),縮短至 6 個月內,已通知補正或核駁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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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註冊主義(我國採行)
申請日認定
一般申請
審查時程
正常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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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先註冊者取得商標權,使用年資不能對抗註冊
申請日認定
以提出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
審查時程
8-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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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使用主義(美國採行)
申請日認定
優先權主張
審查時程
加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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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先使用者取得商標權,註冊僅有公示效力
申請日認定
可主張在外國的第一次申請日為國內申請日(巴黎公約 6 個月)
審查時程
繳加速審查費(約 6,000 元),縮短至 6 個月內,已通知補正或核駁者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標法第 5 条(商標登録出願)
韓國상표법 제36조(상표등록출원)
中國商标法第 18 条(注册商标的申请)
德國MarkenG § 32(Erfordernisse der Anmeldung)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L712-2(Dépôt de la demande)
美國Lanham Act § 1(a)(1), 15 U.S.C. § 1051(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use-base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8

(0190426 制定)

商標專用權除得由註冊人隨時呈請撤銷外,凡在註冊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商標局得以其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呈請撤銷之:   一、於其註冊商標,自行變換或加附記,以圖影射而使用之者。   二、註冊後並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已滿一年或停止使用已滿二年者。   三、商標權移轉後已滿一年,未經呈請註冊者。但因繼承之移轉,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規定,於聯合商標仍使用其一者,不適用之。   商標局為第一項所定撤銷之處分,應於六十日以前,通知商標專用權者或其代理人。   因受第一項所定撤銷之處分,有不服者,得於六十日以內,依法提起訴願。

(0241031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期間內廢止其營業時,商標專用權因之消滅。

(0471014 全文修正)

商標主管機關應備置商標簿冊,註錄商標專用權或關於商標之權利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   凡經核准註冊之商標,分別註錄於商標簿冊,並發給註冊證。

(0610623 全文修正)

商標註冊事項之變更,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但商標之名稱、圖樣及其指定之商品,不得變更。   前項經核准變更之事項,應刊登商標主管機關公報。

(0720114 修正)

商標審定或註冊事項之變更,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但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之商品,不得變更。   前項經核准變更之事項,應刊登商標主管機關公報。

立法理由商標審定事項之變更,與註冊事項之變更,並無不同,故本條第一項增列審定事項之變更,以符實際。

(0821119 全文修正)

商標審定或註冊事項之變更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之商品,不得變更,但指定商品之減縮不在此限。   前項經核准變更之事項,應刊登商標公報。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修正通過。

(0920429 全文修正)

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之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者,得以該商標申請註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聲明不專用制度原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係為避免申請人因商標有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等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部分致不准註冊,或其註冊後就該部分單獨主張商標權而產生爭議,故得經申請人聲明不在專用之列,而申請註冊。

(1000531 全文修正)

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   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   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   前項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明定申請商標註冊欲取得申請日,其申請書所應載明之事項。因類別之記載,並非取得申請日之必要記載事項,爰刪除「及其類別」等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申請程序中,申請人於申請書中所貼附者為「商標圖樣」,為明確用語,爰予修正。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三項移列。鑑於取得申請日所應具備之要件,已於第一項明定,爰酌為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二項移列。有關商標應以視覺可感知之圖樣表示之規定,其目的在於要求申請人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其所欲申請註冊之商標,俾便商標專責機關審查,並於註冊公告時,能使第三人清楚知悉註冊商標之權利範圍。例如以相片紙製作圖樣,因為會隨時間經過褪色,故不符合持久之要件。又以聲音商標為例,因為五線譜或簡譜可以表達音符、休止符及其長度等音樂構成要素,相較於文字說明之表現方式,較清楚、明確、完整、客觀及易於理解,故音樂性質之聲音商標,其商標圖樣應以五線譜或簡譜為之,如以貝多芬「給愛麗絲」樂曲前九個音符部分申請註冊聲音商標,商標圖樣應為該部分樂曲之五線譜或簡譜,不得為「貝多芬『給愛麗絲』之前九個音符」之文字說明。至於以聲音、動態、全像圖等非傳統商標申請商標註冊之情形,宥於商標圖樣本身為平面條件之限制,僅以商標圖樣即無法清楚、完整表現商標,為明確註冊商標之權利範圍,必須輔以商標描述或客觀上足以使第三人易於理解且具有持久及再現可能性之樣本,以作為商標圖樣之補充,例如申請註冊動態商標,除以商標圖樣表示外,尚須提出商標描述及檢附存載該動態影像之光碟片。   五、第四項酌作修正。商標註冊申請係以一申請一商標之方式為之,惟可指定使用於一個類別或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故申請人有二或二以上商標欲申請註冊時,應分別申請。實務上,有申請人將實際交易使用或欲使用之二個商標以一件申請案提出申請之情形,即有違反一申請案一商標原則,且於註冊後,若分開成為二件商標使用,亦有未使用註冊商標而遭廢止商標權之虞。爰參照日本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   七、第六項未修正。

  • 商標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商業登記法法規
  • 名詞
  • 核駁名詞
  • 名詞
(0190426 制定)

商標專用權除得由註冊人隨時呈請撤銷外,凡在註冊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商標局得以其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呈請撤銷之:   一、於其註冊商標,自行變換或加附記,以圖影射而使用之者。   二、註冊後並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已滿一年或停止使用已滿二年者。   三、商標權移轉後已滿一年,未經呈請註冊者。但因繼承之移轉,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規定,於聯合商標仍使用其一者,不適用之。   商標局為第一項所定撤銷之處分,應於六十日以前,通知商標專用權者或其代理人。   因受第一項所定撤銷之處分,有不服者,得於六十日以內,依法提起訴願。

(0241031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期間內廢止其營業時,商標專用權因之消滅。

(0471014 全文修正)

商標主管機關應備置商標簿冊,註錄商標專用權或關於商標之權利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   凡經核准註冊之商標,分別註錄於商標簿冊,並發給註冊證。

(0610623 全文修正)

商標註冊事項之變更,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但商標之名稱、圖樣及其指定之商品,不得變更。   前項經核准變更之事項,應刊登商標主管機關公報。

(0720114 修正)

商標審定事項之變更,與註冊事項之變更,並無不同,故本條第一項增列審定事項之變更,以符實際。

(0821119 全文修正)

照協商條文修正通過。

(09204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聲明不專用制度原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係為避免申請人因商標有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等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部分致不准註冊,或其註冊後就該部分單獨主張商標權而產生爭議,故得經申請人聲明不在專用之列,而申請註冊。

(100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明定申請商標註冊欲取得申請日,其申請書所應載明之事項。因類別之記載,並非取得申請日之必要記載事項,爰刪除「及其類別」等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申請程序中,申請人於申請書中所貼附者為「商標圖樣」,為明確用語,爰予修正。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三項移列。鑑於取得申請日所應具備之要件,已於第一項明定,爰酌為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二項移列。有關商標應以視覺可感知之圖樣表示之規定,其目的在於要求申請人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其所欲申請註冊之商標,俾便商標專責機關審查,並於註冊公告時,能使第三人清楚知悉註冊商標之權利範圍。例如以相片紙製作圖樣,因為會隨時間經過褪色,故不符合持久之要件。又以聲音商標為例,因為五線譜或簡譜可以表達音符、休止符及其長度等音樂構成要素,相較於文字說明之表現方式,較清楚、明確、完整、客觀及易於理解,故音樂性質之聲音商標,其商標圖樣應以五線譜或簡譜為之,如以貝多芬「給愛麗絲」樂曲前九個音符部分申請註冊聲音商標,商標圖樣應為該部分樂曲之五線譜或簡譜,不得為「貝多芬『給愛麗絲』之前九個音符」之文字說明。至於以聲音、動態、全像圖等非傳統商標申請商標註冊之情形,宥於商標圖樣本身為平面條件之限制,僅以商標圖樣即無法清楚、完整表現商標,為明確註冊商標之權利範圍,必須輔以商標描述或客觀上足以使第三人易於理解且具有持久及再現可能性之樣本,以作為商標圖樣之補充,例如申請註冊動態商標,除以商標圖樣表示外,尚須提出商標描述及檢附存載該動態影像之光碟片。   五、第四項酌作修正。商標註冊申請係以一申請一商標之方式為之,惟可指定使用於一個類別或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故申請人有二或二以上商標欲申請註冊時,應分別申請。實務上,有申請人將實際交易使用或欲使用之二個商標以一件申請案提出申請之情形,即有違反一申請案一商標原則,且於註冊後,若分開成為二件商標使用,亦有未使用註冊商標而遭廢止商標權之虞。爰參照日本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   七、第六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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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19 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