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20 條(優先權)
- 1.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第一次申請日後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就該申請同一之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 2.外國申請人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中華民國無相互承認優先權者,如於互惠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得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
- 3.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註冊同時聲明,並於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 二、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 三、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案號。
- 4.申請人應於申請日後三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
- 5.未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規定辦理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 6.主張優先權者,其申請日以優先權日為準。
- 7.主張複數優先權者,各以其商品或服務所主張之優先權日為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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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20 條建立國際商標 6 個月優先權:於 WTO 會員國申請後 6 個月內到台灣申請可主張優先權,申請日回溯。
Q · 我在國外申請商標了,台灣還有時間補申請嗎?
依商標法第 20 條,於 WTO 會員國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申請商標後,6 個月內到台灣申請同一商標即可主張優先權,台灣申請日將回溯至首次國外申請日。但須在台灣遞件「同時」聲明、載明首次申請日/受理國/案號三項資訊,並於 3 個月內補送國外受理證明文件,任一漏失即視為未主張。
白話解讀
假設你的品牌在日本紅了,台灣人看到趨勢開始抄襲搶註,你怎麼辦?這條法律給你一個時光機:6 個月的「優先權」。意思是,只要你已經在日本(或任何 WTO 會員國)申請了商標,你就有 6 個月時間衝到台灣申請,且台灣的申請日會「回溯」到你日本申請的那一天。這 6 個月內就算有人在台灣搶註,你照樣贏。國際品牌的全球戰略幾乎都靠這條。但有三個地雷:第一,超過 6 個月就完全失效,沒有商量餘地。第二,必須在台灣申請的「同時」就聲明要主張優先權,事後補不行。第三,3 個月內必須補送國外的證明文件。任何一個環節漏掉,6 個月的時光機就消失。多數品牌律師看見 5 個月又 28 天才被通知處理優先權的瞬間,心裡都在尖叫。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20 條規範國際商標優先權制度,源自巴黎公約第 4 條與 WTO TRIPS 協定。於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 WTO 會員國申請商標者,得於首次申請日後 6 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同一商標並主張優先權,使我國申請日回溯至國外首次申請日。本條構成跨國商標佈局的時程鎖與程序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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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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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怎麼知道哪些國家算?▾
WTO 會員國(含台灣,共 160 多國)之間自動相互承認優先權,幾乎涵蓋所有主要貿易國。少數例外是非 WTO 會員國,例如伊朗、北韓、古巴等。如果你是從美、日、韓、歐盟、中國、東南亞主要國家來台灣申請,都可以主張優先權。判斷一個國家算不算的最快方法,是查 WTO 官網的會員清單。
Q2我是台灣人,先在台灣申請後再去國外申請,能不能反過來主張優先權?▾
可以。本條是雙向的,台灣作為 WTO 會員國,台灣人在台灣的申請日同樣可以在其他 WTO 會員國主張為優先權日。所以你應該先評估:是要先申請台灣再擴海外,還是先海外再回台灣?取決於你的市場優先順序與資金安排。如果主市場在海外,考慮先申請目標市場再用優先權回台灣。
Q3「複數優先權」是什麼意思?▾
如果你的台灣申請涵蓋多個國家的多項先前申請(例如美國申請了商品 A、日本申請了商品 B,台灣一次申請涵蓋 A 和 B),可以同時主張多項優先權,各項商品分別以各自的優先權日為申請日(第七項)。複數優先權的策略適合大型品牌的多市場佈局。
Q4商標優先權是什麼?▾
源自巴黎公約 1883 年第 4 條的國際安排,於 WTO 會員國申請商標後 6 個月內到台灣申請同一商標,可主張優先權使台灣申請日回溯至首次國外申請日。
Q56 個月優先權的起算日怎麼算?▾
從首次國外申請日(含當日)起算 6 個月,超過一天絕對失效,沒有補救空間。實務上多數品牌律師都建議國外申請後 3 個月就開始準備台灣案。
Q6什麼國家可以主張商標優先權?▾
WTO 全部 160 多個會員國(含台灣)自動相互承認,加上少數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非 WTO 國家。少數例外是伊朗、北韓、古巴等非 WTO 會員。
Q7商標優先權聲明要寫哪三項資訊?▾
依商標法第 20 條第三項:(1)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2)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 WTO 會員;(3)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案號。漏寫任一項,整個優先權無效。
Q8商標優先權怎麼主張?▾
於台灣遞件「同時」聲明主張優先權 → 申請書載明三項資訊 → 申請日後 3 個月內補送國外受理證明文件 → 確認申請日已回溯。四個動作缺一不可。
Q9沒在 3 個月內補件怎麼辦?▾
依商標法第 20 條第五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台灣申請日無法回溯。實務上沒有任何救濟途徑,唯一補救是重新申請(但已失去時光機)。
Q10複數優先權怎麼操作?▾
台灣申請涵蓋多國多項先前申請時,於聲明中分別列出各項商品 / 服務對應的優先權日、受理國、案號。各項商品分別以各自優先權日為申請日(第七項)。
Q11申請優先權需要哪些文件?▾
(1)國外受理機關核發的受理證明正本(必要時附中譯);(2)國外申請書影本;(3)若有案號變更須附變更證明。實務上委由台灣商標代理人代為向國外取得。
Q12商標優先權 vs 展覽會優先權差在哪?▾
兩者期間都是 6 個月但起算不同:本條(§20)從首次國外申請日起算,§21 從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首次陳列日」起算。展覽會優先權範圍更窄但對未申請即先展出的品牌救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商標優先權 (本條) | 展覽會優先權 (商標法 §21) | 專利優先權 (專利法 §28) |
|---|---|---|---|
| 起算日 | 首次國外申請日 | 首次於展覽會陳列日 | 首次國外申請日 |
| 期間 | 6 個月 | 6 個月 | 發明/新型 12 個月、設計 6 個月 |
| 適用對象 | WTO 會員國 + 互惠國申請人 | 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陳列 | WTO 會員國 + 互惠國申請人 |
| 補件期限 | 申請日後 3 個月內 | 申請日後 3 個月內 | 申請日後 16 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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