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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年判字第 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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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判字第 4 號

日期 31 年 01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構成雙方商標之圖形或文字等若隔離觀察其主要部分近似者縱其附屬部分外觀殊異仍不能謂非近似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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