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年判字第 1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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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年判字第 18 號
判例要旨
商標專用權發生之後,在其專用期間以內,除有法定原因,得由商標局撤銷或評定為無效者外,即非任何人所得否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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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用權發生之後,在其專用期間以內,除有法定原因,得由商標局撤銷或評定為無效者外,即非任何人所得否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