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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18 條(商標之標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2. 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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