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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年判字第 37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判字第 374 號

日期 60 年 05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請求評定商標之註冊為無效,而係主張其註冊有違背規定之情形者,其有無違背規定之情形者,其有無違背規定,應以註冊當時適用之法律為準。註冊後法律雖有變更,但其是否應評定為無效,仍應視其有無違反註冊時法律之規定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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