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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判字第 108 號

日期 48 年 12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按商標註冊人在註冊以後,於其註冊商標自行變換或加附記,以圖影射他人之商標而使用之者,商標局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呈請撤銷之,固為舊商標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惟所謂變換或加附記,係指就註冊商標本體之圖樣文字色彩等,加以變換,或就該註冊商標本體,加以附記而言。所謂影射,則指就其註冊商標變換或加附記之結果,足以使其與他人之註冊商標相混淆,使人誤認其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者而言。本件原告提出之大新縫紉機行出品之縫紉機,其上所漆印之商標,即係該行之註冊商標,惟於圖樣中間,加有英文HAO 字樣,此項字樣,無論就文字本身或讀音而言,與原告之「霸王號」商標均非類似,顯無使人誤認為同一商標之虞。原告以「HAO 」之拼音與日文「」之音譯相似,並以日文「」與中文『霸王』之意譯相同,自英日中文輾轉為音譯意譯,遂謂該大新縫紉機行該項附加HAO 之商標,係屬影射原告之『霸王號』商標而使用,實已超出商標本身文字讀音審究之範圍。至大新縫紉機行該項縫紉機另於機頭部分釘有銅牌一塊,上有中日文「霸王」字樣,固與原告之註冊商標有所雷同,不無混矇他人之企圖,但尚非於其註冊商標之本體變換或加附記以圖影射原告註冊商標。又該項縫紉機之底盤上,雖釘有「東京大阪霸王株式會社特製品」或「保證責任HAO -株式會社」字樣之牌子,不無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之嫌,但亦非就註冊商標本體變換或加附記以影射原告之註冊商標,均不足構成上開撤銷註冊之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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