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商標法21展覽會優先權

快速跳轉
  1. 1.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
  2. 2.前條規定,於主張前項展覽會優先權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21 條展覽會優先權:在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展出申請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者,自展出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日回溯為展出日。

Q · 在國際展覽會首發新品牌,回國發現被搶註,還能救嗎?

能,商標法 21 條給你六個月把申請日回溯到展出日

依商標法第 21 條,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後,自展出日起六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且在申請同時聲明主張展覽會優先權,申請日就回溯為展出日。實務上要備好參展證明、展期商標+商品同框照片,在申請日後三個月內補送展覽會證明文件,逾期視為未主張。

白話解讀

你花了三年做出一個新產品,準備在東京的國際展上首發。三天展期爆紅,但等你飛回台灣想申請商標時,發現某個看過你展位的人,已經衝去智慧財產局用近似的名字登記了。這是真實發生在無數品牌身上的劇本。第21條就是為了這種場景而存在的保命條款:只要你在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包括在國外舉辦的國際展)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從展出那天起算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你的商標申請日就回溯到展出當天。意思是:就算別人比你實際早幾天送件到智慧局,你的「法律上申請日」還是比他早,他的申請會被擋下來。這是巴黎公約第11條寫進台灣法的版本,是國際參展品牌不可不知的時光鑰匙。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21 條為展覽會優先權規範,參酌巴黎公約第 11 條制定,建立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展出申請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者,自展出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日得回溯為展出日之時光鑰匙制度,並準用第 20 條優先權之程序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樣的展覽會才算政府認可的國際展覽會?

必須是國際性質的展覽會,也就是有國外商品參展者。範圍包括在國內舉辦的國際展(如台北國際電腦展、台北國際食品展),也包括在國外舉辦的國際性展覽會(如法蘭克福書展、巴塞爾鐘錶展)。純國內廠商的商展、地方性產業展通常不算。內行人提示:不確定時,參展前寫一封信向智慧財產局問清楚,比事後在形式審查被打回才知道要省時省錢得多。

Q2展覽會優先權和第 20 條的國際優先權能不能一起用?

可以並行考慮,但不能相加。兩者各自的六個月期間分別起算:第 20 條從第一次申請日起算,第 21 條從展出日起算。實務上你要擇一作為優先權日,選擇對你最有利的那個。關鍵是比較你的第一次申請日和展出日哪個較早。內行人提示:精明的國際品牌常會在展覽會前幾天先在某個巴黎公約會員國送件,讓兩條優先權的起算點都被鎖定,後續可以靈活選用。

Q3如果展覽會在國外舉辦,也能主張台灣的展覽會優先權嗎?

可以。100 年全文修正的修法理由明確指出,國際性展覽會不以在國內所舉辦者為限,外國舉辦的國際展覽會同樣適用第 21 條。但前提是該展覽會必須是中華民國政府認可的國際展覽會。內行人提示:智慧財產局會不定期公告認可的展覽會清單,參展前先確認。

Q4展出的商品上沒有印上商標,只在宣傳單上寫,這樣算使用嗎?

很可能不算。第 21 條要求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實務上認定使用需要商標與商品或服務有具體連結。只出現在展位背板、名片、型錄邊角處而商品本身未標示,常被認為不構成商品上的使用。內行人提示:展前就要決定好商標標示位置,必要時準備一批專屬的展出樣品,上面明確印有商標。展期多拍幾張清楚顯示「商標+商品」同框的照片,這就是日後主張優先權最有力的證據。

Q5商標法第 21 條展覽會優先權是什麼?

在政府認可的國際展覽會展出商品/服務後六個月內申請商標,申請日可回溯到展出日,避免被搶註。源自巴黎公約第 11 條,是國際參展品牌的時光鑰匙。

Q6巴黎公約第 11 條和我國商標法第 21 條什麼關係?

巴黎公約第 11 條建立展覽會臨時保護制度,要求會員國對於官方認可國際展之展出商標給予保護。我國 100 年商標法全文修正時依此增訂第 21 條,履行公約義務。

Q7展覽會優先權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申請日回溯為展出日。即便他人比你實際早幾天送件,你的法律上申請日仍較早,他的申請會被先申請主義擋下,無法取得商標權。

Q8展覽會優先權怎麼主張?

1) 確認展覽會在認可名單 2) 展期蒐證(參展證明+展位商標商品同框照片)3) 展出日起 6 個月內向智財局申請並同時聲明 4) 申請日後 3 個月內補送展覽會證明文件。

Q9展覽會優先權需要備什麼文件?

主辦單位開立的參展證明、參展合約、展位上清楚露出商標的商品照片、展期宣傳資料。展期內就要蒐齊,事後找來不及。

Q10展覽會優先權申請要多少錢?

與一般商標註冊申請費用相同,無額外規費。商標申請規費依商品/服務類別計算(單一類別約 3,000 元起),律師或商標代理人費用另計。

Q11怎麼證明商標有實際使用於展品?

拍下展品本身清楚標示商標的照片(不是只貼在展位看板)、展品包裝印有商標、宣傳資料商品照與商標同時出現。律師建議準備一批專屬展出樣品明確標示商標。

Q12商標法第 21 條 vs 第 20 條國際優先權哪個有利?

看時間。第 20 條從第一次申請日起算 6 個月,第 21 條從展出日起算 6 個月。比較哪個日期較早就用哪個,不能相加。展前先在某國送件可同時鎖定兩條起算點,後續擇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exhibition_priority_21convention_priority_20
起算日展出日第一次申請日
期間長度6 個月6 個月
適用場景政府認可之國際展覽會展出於互惠國/WTO 會員國第一次申請
證明文件參展證明、展期商標+商品同框照片第一次申請文件副本經受理機關證明
補件期限申請日後 3 個月內申請日後 3 個月內
可否合計不可與第 20 條合計,擇一適用不可與第 21 條合計,擇一適用

exhibition_priority_21

起算日
展出日
期間長度
6 個月
適用場景
政府認可之國際展覽會展出
證明文件
參展證明、展期商標+商品同框照片
補件期限
申請日後 3 個月內
可否合計
不可與第 20 條合計,擇一適用

convention_priority_20

起算日
第一次申請日
期間長度
6 個月
適用場景
於互惠國/WTO 會員國第一次申請
證明文件
第一次申請文件副本經受理機關證明
補件期限
申請日後 3 個月內
可否合計
不可與第 21 條合計,擇一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標法第 9 条(出願時の特例 / 博覧会出品)
韓國상표법 제47조(출원 시의 특례 - 박람회 출품 등)
中國商标法第 26 条(展览会优先权 /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德國MarkenG § 35(Ausstellungspriorität)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 L712-12(priorité d'exposition)
美國Lanham Act 15 U.S.C. § 1126(g)(國際展覽會臨時保護,非完全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8

(0190426 制定)

商標專用或其專用期間續展之註冊,違背第一條至第五條之規定者,經商標局評定,作為無效。

(0241031 全文修正)

商標局應備置商標簿冊,註錄商標專用權,或關於商標之權利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   凡經核准註冊之商標,分別註錄於商標簿冊,並發給註冊證。

(0471014 全文修正)

註冊事項遇有申請變更時,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准後,應登載商標公報公告之。

(0610623 全文修正)

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用得商標專用權。   商標專用權以請准註冊之圖樣、名稱及所指定之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為限。

(0720114 修正)

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   商標專用權以請准註冊之圖樣及所指定之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商標以圖樣為準。」爰將本條文第二項之「名稱」二字刪除。

(0821119 全文修正)

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   商標專用權以請准註冊之商標及所指定之商品為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商標專用權以所指定之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為限,其語意不明。按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分類,主要目的在便於行政管理,各該類中之商品固有性質極相近者,然亦有商品性質相去甚遠者,實務上有認為商標專用權及於全類商品者,除不當的妨礙他人商標之註冊外,於商標侵害案件中,更因之造成不公平之結果。爰參照美、日等國及我國六十一年之前商標法規定,明定商標專用權以指定之商品為限。   三、本條規定係界定商標專用之範圍,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第六十二條等係為保護商標專用權,其性質不同。

(0920429 全文修正)

申請人得就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請求分割為二個以上之註冊申請案,以原註冊申請日為申請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申請人實務上之需求,並配合一申請案可指定使用於多個類別之制度,參考商標法條約第七條第一項、德國商標法第四十條、日本商標法第十條及英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明定一申請案於申請後得請求分割為二以上之申請案而不影響其申請日。

(1000531 全文修正)

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   前條規定,於主張前項展覽會優先權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國際間有關商標優先權之相關規定,參酌巴黎公約第十一條有關展覽會優先權之規定,增訂第一項得於我國主張展覽會優先權之規定。所謂展覽會,必須是國際性質,亦即,有國外商品參展者方可,且包括在外國舉辦之國際性展覽會,不以在國內所舉辦者為限。   三、主張展覽會優先權應於申請註冊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國際展覽會名稱及展覽地所屬國,且應於申請日後三個月內,檢送相關國際展覽會證明文件,違反規定者,視為未主張展覽會優先權,爰增訂第二項準用之規定。   四、參照巴黎公約第十一條及德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主張展覽會優先權者,優先權期間應自參展之日起算,不得再引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規定主張優先權,其六個月優先權期間自展覽日起算,而非自首次申請日起算。

(0190426 制定)

商標專用或其專用期間續展之註冊,違背第一條至第五條之規定者,經商標局評定,作為無效。

(0241031 全文修正)

商標局應備置商標簿冊,註錄商標專用權,或關於商標之權利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   凡經核准註冊之商標,分別註錄於商標簿冊,並發給註冊證。

(0471014 全文修正)

註冊事項遇有申請變更時,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准後,應登載商標公報公告之。

(0610623 全文修正)

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用得商標專用權。   商標專用權以請准註冊之圖樣、名稱及所指定之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為限。

(0720114 修正)

一、本條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商標以圖樣為準。」爰將本條文第二項之「名稱」二字刪除。

(0821119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商標專用權以所指定之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為限,其語意不明。按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分類,主要目的在便於行政管理,各該類中之商品固有性質極相近者,然亦有商品性質相去甚遠者,實務上有認為商標專用權及於全類商品者,除不當的妨礙他人商標之註冊外,於商標侵害案件中,更因之造成不公平之結果。爰參照美、日等國及我國六十一年之前商標法規定,明定商標專用權以指定之商品為限。   三、本條規定係界定商標專用之範圍,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第六十二條等係為保護商標專用權,其性質不同。

(09204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申請人實務上之需求,並配合一申請案可指定使用於多個類別之制度,參考商標法條約第七條第一項、德國商標法第四十條、日本商標法第十條及英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明定一申請案於申請後得請求分割為二以上之申請案而不影響其申請日。

(10005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國際間有關商標優先權之相關規定,參酌巴黎公約第十一條有關展覽會優先權之規定,增訂第一項得於我國主張展覽會優先權之規定。所謂展覽會,必須是國際性質,亦即,有國外商品參展者方可,且包括在外國舉辦之國際性展覽會,不以在國內所舉辦者為限。   三、主張展覽會優先權應於申請註冊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國際展覽會名稱及展覽地所屬國,且應於申請日後三個月內,檢送相關國際展覽會證明文件,違反規定者,視為未主張展覽會優先權,爰增訂第二項準用之規定。   四、參照巴黎公約第十一條及德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主張展覽會優先權者,優先權期間應自參展之日起算,不得再引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規定主張優先權,其六個月優先權期間自展覽日起算,而非自首次申請日起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商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法第 21 條規定:「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標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