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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管教或懲處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管教或懲處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及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及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及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2. 前項所定行為,包括作為及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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