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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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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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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管教或
懲處
學生,應
審酌
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管教或懲處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及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及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
智識程度
及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定行為,包括作為及
不作為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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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國民小學學生之獎勵及管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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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國民中學學生之獎勵、管教及懲處 §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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