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管教或懲處學生,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學校管教或懲處學生,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