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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校長對獎懲會獎懲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議;校長對獎懲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獎懲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獎懲會原決議或作成其他決議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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