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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國民中學學生之獎勵、管教及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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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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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會審議學生
懲處
事件及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決定,經校長
核定
後,學校應作成管教或懲處事件審議決定書,記載主旨、事實、理由、
法令
依據及不服管教或懲處決定之救濟方法、
期間
及受理機關,並以可供存證查
核
方式,書面通知受懲處學生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以外懲處之決定核定後,學校得以紙本、電子郵件、行動應用軟體或其他方式,定期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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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國民小學學生之獎勵及管教 §1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國民中學學生之獎勵、管教及懲處 §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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