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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34

  1. 1.獎懲會審議學生懲處事件及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決定,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管教或懲處事件審議決定書,記載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不服管教或懲處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並以可供存證查方式,書面通知受懲處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2. 2.前項以外懲處之決定核定後,學校得以紙本、電子郵件、行動應用軟體或其他方式,定期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懲處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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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 34 條規定:「獎懲會審議學生懲處事件及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決定,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管教或懲處事件審議決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