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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獎懲會審議學生懲處事件及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決定,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管教或懲處事件審議決定書,記載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不服管教或懲處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並以可供存證查方式,書面通知受懲處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2. 前項以外懲處之決定核定後,學校得以紙本、電子郵件、行動應用軟體或其他方式,定期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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