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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提出之學生獎懲事件,自收受學生獎懲事件書面提案之次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一個月;其延長應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受獎懲學生、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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