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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獎懲會審議懲處事件時,得邀請學務處、關係人、社會工作師、心理師、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指派之人員到場諮詢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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