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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獎懲會審議管教及懲處事件,應不公開。
  2. 獎懲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應本客觀、公正、專原則,瞭解事實經過,衡酌學生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情狀,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性發展。
  3. 獎懲會審議學生管教及懲處事件,應於開會五個工作日前通知相關單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
  4. 前項陳述及相關詢問內容應予記錄
  5. 獎懲會審議獎懲事件之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6. 獎懲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受獎懲學生隱私之事件及其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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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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