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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後,送學務處核定
  2. 警告及小過之懲處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及輔導室後,送學務處核定。
  3.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獎懲事件,應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獎懲會討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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