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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國民中學學生之獎勵、管教及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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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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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及小功之獎勵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後,送學務處
核定
。
警告及小過之
懲處
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及輔導室後,送學務處核定。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至第五款
規定之獎懲事件,應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獎懲會討論決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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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國民小學學生之獎勵及管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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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國民中學學生之獎勵、管教及懲處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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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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