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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28

  1. 1.獎懲會由學務處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
  2. 2.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3. 3.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4. 4.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5. 5.獎懲會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6. 6.第三十七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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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 28 條規定:「獎懲會由學務處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