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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國民中學學生之獎勵、管教及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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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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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會由學務處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懲會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依
第三十七條
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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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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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國民小學學生之獎勵及管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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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國民中學學生之獎勵、管教及懲處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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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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