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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中學應設獎懲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其中學務處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學校教師代表。 三、學校家長代表。
  2. 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獎懲會委員。
  3. 獎懲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4.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5. 獎懲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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