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對獎管會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管會復議;校長對獎管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獎管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獎管會原決議或作成其他決議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