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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獎管會由學務處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
  2.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3.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4. 獎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5. 獎管會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6. 第三十七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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