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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19

  1. 1.嘉獎及小功之獎勵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後,送學務處核定
  2. 2.第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獎勵管教事件,應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獎管會討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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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 19 條規定:「嘉獎及小功之獎勵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後,送學務處核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