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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20

  1. 1.獎管會審議管教事件,應不公開。
  2. 2.獎管會審議獎勵管教事件,應本客觀、公正、專原則,瞭解事實經過,衡酌學生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情狀,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性發展。
  3. 3.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應於開會五個工作日前通知相關單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
  4. 4.前項陳述及相關詢問內容應予記錄
  5. 5.獎管會審議獎勵管教事件之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6. 6.獎管會之與會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對於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受管教學生隱私之事件及其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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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 20 條規定:「獎管會審議管教事件,應不公開。獎管會審議獎勵管教事件,應本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瞭解事實經過,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