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4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務需要,就大專校院相關人員,依下列各款順序,決定該次參加培訓之人員(以下簡稱參訓人員): 一、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發特殊教育專資格認定證明之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 二、大專校院編制內並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 三、於大專校院服務之輔導、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務需要,就大專校院相關人員,依下列各款順序,決定該次參加培訓之人員(以下簡稱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