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務需要,就大專校院相關人員,依下列各款順序,決定該次參加培訓之人員(以下簡稱參訓人員): 一、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證明之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 二、大專校院編制內並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 三、於大專校院服務之輔導、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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