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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5

  1. 1.鑑定評估人員培訓課程應依大專校院階段特殊教育鑑定實務之標準化測驗工具施測需求辦理,其課程與考試方式應明定於培訓計畫。
  2. 2.培訓課程之實施,以個案研討及實作練習為主,並得輔以課堂講述等方式為之。
  3. 3.鑑定評估人員使用特定之測驗及評估工具者,應依該工具之相關規定完成培訓;其版本更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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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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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第 5 條規定:「鑑定評估人員培訓課程應依大專校院階段特殊教育鑑定實務之標準化測驗工具施測需求辦理,其課程與考試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