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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8

  1. 1.參訓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發證: 一、冒名頂替者。 二、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2. 2.前項不予發證之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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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術名詞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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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第 8 條規定:「參訓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發證: 一、冒名頂替者。 二、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三、以詐術或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