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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7

完成培訓課程並通過考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發給證書,並於證書記載修畢通過之課程名稱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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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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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第 7 條規定:「完成培訓課程並通過考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發給證書,並於證書記載修畢通過之課程名稱及時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