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33 條
- 1.廠商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其應檢具文件、資料,以英文以外之外文記載者,應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 2.廠商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其發給或重製許可證者,並應繳納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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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條文
- 可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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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