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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29

  1. 1.健康食品之中文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變更申請: 一、圖樣或顏色變更。 二、原准圖文依比例縮小或放大。 三、原核准圖文位置變更。 四、原核准文字字體變更。
  2. 2.前項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刊載本法以外其他相關機關規定之內容者,其變更應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3. 3.持有健康食品許可證者,應就第一項免辦理變更之事項,作成書面紀錄,並妥善保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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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29 條規定:「健康食品之中文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變更申請: 一、圖樣或顏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