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5-1 條
財團法人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當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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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財團法人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當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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